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发布日期:2019-11-30 17:20:20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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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A.记叙文语体 B.说明文语体

  C.公文语体 D.议论文语体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B.被告人XXX无罪

  C.判决被告人XXX无罪 D.宣告XXX无罪释放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将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A.被告人XXXX(单位名称) B.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C.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D.罪犯XXXX(单位名称)

  4.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调解书

  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为

  A.(2012)西刑初字第10号 B.西刑字(2012)第10号

  C.(2012)西初字第10号 D.西初字(2012)第10号

  6.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

  A.依据 B.理由

  C.证据 D.事实

  7.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诉的依据 B.处罚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见 D.判决的根据

  8.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A.拘留证 B.逮捕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时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是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 D.民事调解书

  10.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文书是

  A.提请公证书 B.公证请求书

  C.请求公证书 D.公证申请书

  11.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尾部,需要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包括

  A.勘查人、鉴定人和记录人 B.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C.鉴定人、记录人和指挥人 D.勘查人、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12.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做到

  A.准确、朴实、庄重、形象 B.精炼、生动、朴实

  C.准确、精炼、朴实、庄重 D.准确、朴实、简要

  13.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决定书

  C.民事裁定书 D.民事判决书

  14.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必须是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

  1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

  A.被告承担 B.被上诉人承担

  C.原告承担 D.上诉人承担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17.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18.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有哪些具体要求?

  19.现场勘查笔录正文部分中勘查过程主要应写明哪些内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

  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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