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福建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笔记:第1章

发布日期:2024-02-21 11:27:23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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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福建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笔记:第1章


第一章 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P。3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简述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报考冲突”的。

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P。10

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基本、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渊源。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

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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