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福建自考00089国际贸易复习资料(4)

发布日期:2024-01-05 15:11:12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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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买方直接汇款方式分:信汇、电汇和票汇。信汇:是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出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局递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电汇:是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填妥电汇申请书,由汇出行用电报统治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票汇:是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卖方,卖方或其指定人持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取款。

62托收: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处理有关的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63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的特点:①独立性;②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③银行提供信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与信用证受益人。

64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可以免责的情况:①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②信息传递免责;③不可抗力免责;④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我国规定,在信用证欺诈下银行止付的三个原则:①坚信信用证的独立性;②承认欺诈例外;③欺诈例外不可滥用。

65国际贸易争议:是国际贸易主体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其特点:①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②国际贸易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③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④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⑤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为某一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为第三国法律,或为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⑥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

66协商:是贸易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在自愿基础上,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其特点:①是在贸易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②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③应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④不须严格的法律程序,比较灵活;⑤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构成新的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执行。

67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有第三方从中调停并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联合调解:是我国首创的一种调解方式。是由中外争议当事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各派出一人或数目相等人员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撤消案件。

68国际贸易仲裁:是国际贸易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的意思表示。其特点:①以当事人的自愿为为前提,以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案件仲裁的受理依据;②可以由常设的仲裁机构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裁决;③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自主性;⑤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简便易行;⑥一般秘密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国际贸易诉讼:是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一国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其特点:①有严格的法律程序;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虽可以通过国际贸易争议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某些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商管理;③国际贸易诉讼大多公开进行,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④国际贸易诉讼中一方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或裁决不服,可以上诉。

69仲裁协议: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具备的的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70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①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③具有独立性;④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

仲裁程序规则:是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审理所应遵循的规则。仲裁程序规则分为三种:①当事人或临时仲裁机构制定的临时仲裁规则;②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③非仲裁机构的国际组织制订的仲裁示范规则。

71我国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的保留:一是以互惠为基础执行纽约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以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①仲裁协议无效;②未给予适当的通知或未能提供申辩;③仲裁庭超越权限;④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⑤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撤消,停止执行;⑥争议的事项以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⑦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72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是由哪一国法院享有审理某一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权利。确立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①属地管辖原则;②属人管辖原则;③实际控制原则;④协议管辖原则;⑤专属管辖原则。

73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其具体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作法的法律与制度。

74超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①保护措施激增且形式呈多样化;②保护措施的暂时性;③保护对象扩大;④保护措施的公开性,有害性。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①贸易政策法律化;②提倡管理贸易进攻性单边主义;③区域主义。

75管理贸易:是使用数量限制,通过双边谈判在贸易中确定数值指标并采用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行政手段。也被称为“结果导向性贸易”或固定数量的贸易制度,始于30年代的日本。自愿出口限制协定和自愿进口扩大协议是其最基本的形式。

管理贸易和贸易管理的区别:前者是政府的贸易政策,是一种新贸易保护主义。后者是政府的行政职能。

76新贸易保护主义和30年代的超保护主义的区别,表现在:①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GATT多边贸易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在政府精心安排下,最终形成为一个系统化了的保护体系;②这个保护体系范围之广远远超出了GATT传统的货物或产品贸易范围;③大量歧视性作法成为各国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正常手段;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是通过谈判,而且多数是双边谈判或区域内谈判形成的。

77关税:是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关境:是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地域范围。海关税则: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关税的作用:①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②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78进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输入本国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本国输出境外的商品征收的关税。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又称通过税。关税税率:是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

79关税的征收方法:①从量征税;②从价征税;③混合征税;④选择征税。

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容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混合征税:是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的征税方式。

80非关税措施:是关税措施以外的对外贸易管理手段。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①进出口许可证制度;②进口配额制与出口配额制;③外汇管理制度;④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⑤政府采购制度;⑥进口最低限价制度;⑦进口押金制度。

非关税措施的特点:①具有较大灵活性和针对性;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③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④非关税壁垒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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